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的评审管理工作。财政资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以及其他需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明确评审工作的职责分工,完善评审流程,加强评审质量控制,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财政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核;
(四)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
(五)其他需要进行财政评审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经济合理性;
(二)项目技术可行性;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
(四)项目风险评估;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财政评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查: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五)出具报告: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正式报告;
(六)结果反馈:将评审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及相关方。
第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