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提升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改造、整治、功能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更新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片区内居民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更新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更新单元计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已公布的更新单元计划。
第七条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设施或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更新方案,在审批前还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制度,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
第九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手段提高建筑物节能环保性能;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原定计划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众有权对城市更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该细则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与管理措施,推动深圳这座现代化都市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