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治安管理要求
第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禁止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
第六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为非法用途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如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