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与等级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金额最高,三等奖学金金额最低。
第三条 评定标准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标准如下:
1. 学业成绩:占总评分的50%。以课程平均成绩为主要指标。
2. 科研成果:占总评分的30%。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3. 社会实践:占总评分的20%。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评定程序
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 班级评议:由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推荐候选人。
3. 学院评审: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4. 学校审批: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报请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特别说明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可破格授予更高一级奖学金;对于违反校纪校规或未能完成规定学业任务的学生,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每位研究生都能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努力拼搏,争取获得更高的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