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涉及的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坚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原则,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语言文字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教学语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普通话交流活动。
第八条 教材编写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避免使用不规范的词汇和表达方式。
第九条 定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教学资料的质量。
第四章 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条 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第十一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活动,如朗诵比赛、书法展览等,激发师生参与热情,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 将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估,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促进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语言观念,共同维护良好的语言生态环境,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