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权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结束手中的合约。对于“认购期权买入开仓”的买方而言,通常有几种常见的平仓或履约方式。然而,有些操作虽然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属于买方结束合约的合法途径。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认购期权买入开仓”。当投资者买入认购期权时,他们支付权利金,获得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标的资产的权利。这种操作通常用于看涨市场,期待未来股价上涨从而获利。
那么,买方结束合约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权:当到期日或有效期内,标的资产价格高于执行价时,买方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以执行价买入标的资产,从而实现盈利。
2. 平仓:在期权到期前,买方也可以选择在市场上将持有的期权卖出,即进行“卖出平仓”,这样可以提前锁定收益或止损。
3. 到期失效:如果到期时标的资产价格低于执行价,买方通常会选择不行权,此时期权自动失效,买方损失权利金。
然而,有一种方式虽然听起来像是结束合约的操作,但其实并不属于买方正常结束合约的范畴,那就是“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通常是由于账户保证金不足、违规操作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原因,由交易所或经纪商主动对持仓进行平仓处理。这种操作并非买方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外部因素导致的被动行为。因此,它不属于买方自主结束合约的方式。
综上所述,在“认购期权买入开仓”中,买方结束合约的方式不包括“强制平仓”。
答案:强制平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