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岗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治安巡逻等。
2.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及其从业人员。
3.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坚持“按需设岗、合理配置、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岗位设置科学、人员使用高效。
二、岗位设置与招聘
1.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与管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
2. 岗位设置应优先考虑长期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就业困难群体。
3.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资格审核、面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4. 招聘信息应在政府网站、社区公告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人员管理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资待遇、考核标准等内容。
2. 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要求,一般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3.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薪酬待遇
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2. 工资发放应按时足额,不得拖欠或克扣。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绩效奖励。
3. 对于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表彰或优先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监督管理
1.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合理、人员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规。
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情况、招聘过程、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 对存在虚报冒领、违规用人、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文件为原创内容,旨在提供一份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参考模板,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