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职责部门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大省和人口密集区域,山东省在大气环境治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2021年实施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中,关于各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是该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形成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的大气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导地位,要求地方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同时,强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统一监督管理方面的核心作用,包括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评估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例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替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农业主管部门则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如秸秆焚烧控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参与环保活动等方式,共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为了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了考核问责机制,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增强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总体来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职责部门的规定,不仅厘清了各方在大气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也为构建科学、高效、可持续的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执行力度的持续加强,山东省的大气环境质量有望得到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